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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百货: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与方法

公司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采取成员企业自评和公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部);合肥鼓楼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百货大楼集团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所有百货业态的分子公司(百货业态共16家);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超市业态8家);安徽百大电器连锁有限公司(电器连锁业态1家);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百大合家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合肥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及宿州百大农产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农产品市场业态4家);合肥合鑫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公司1家);合肥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及宿州百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业态2家)。

2.纳入评价范围单位占比:

指标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96.48%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94.11%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全面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工程项目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控制、业务外包管理、存货管理、运营及物业管理、招商管理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资金管理、销售与收款、重大投资、对外担保、信息系统总体控制等领域。

5.上述已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在以往年度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缺陷分类定性标准定量标准
资产总额 错报主营业务收入 错报利润总额错报

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1%错报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0.1%错报金额<净利润总额的2%
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资产总额的0.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0.1%≤错报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0.5%净利润总额的2%≤错报金额<净利润总额的4%
重大缺陷控制环境无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错报金额≥资产总额0.5%错报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0.5%错报金额≥净利润总额的4%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缺陷分类定性标准定量标准
资产总额错报主营业务收入错报利润总额错报
一般缺陷决策程序效率不高;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公司存在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1%损失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0.1%损失金额<净利润总额的2%
重要缺陷决策程序导致出现重要失误;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重要缺陷;重要业务未按制度办理对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造成重要影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等。资产总额的0.1%≤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0.1%≤损失 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0.5%净利润总额的2%≤损失金额<净利润总额的4%
重大缺陷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重要业务未按制度办理对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等。损失金额≥资产总额0.5%损失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0.5%损失金额≥净利润总额的4%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意见

综上述,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性及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了符合公司阶段发展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完整和合理的,执行是有效的,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沈校根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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