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须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施行日期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于2022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对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比较报表及累积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该规定实施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元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月1日 | 影响数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093,621.63 | 3,248,014.50 | 154,392.87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盈余公积 | 22,816,559.80 | 22,831,999.09 | 15,439.29 |
未分配利润 | 194,769,009.17 | 194,907,962.75 | 138,953.58 |
(续)
母公司财务报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月1日 | 影响数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617,617.82 | 2,772,010.69 | 154,392.87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盈余公积 | 22,809,676.84 | 22,825,116.13 | 15,439.29 |
未分配利润 | 192,938,188.41 | 193,077,141.99 | 138,953.58 |
上述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影响较小,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特此公告。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