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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机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4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相关部门共同依

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细则、依

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二章 选聘方式、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由公司发出选聘通知或相关信息;

(二) 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具体的选聘工作,并将选聘结果报审计委员会。

公司由一位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是高管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内部审计负责人组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小组,审计委员会成员担任组长。由选聘小组成员依据本公司拟定的选聘评分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分。选聘小组将评分结果和相关依据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三) 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选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能及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

价要素,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根据上述八项评价要素,本公司已制定了选聘评分表,对相关要素进行评价、打分,汇总。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小组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胜任能力八项要素的总分为100分,总分数为80分(含)以上评定为胜任能力优秀;70分(含)至80分评定为胜任能力良好; 60分(含)至70分为胜任能力一般;60分以下为不胜任。原则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胜任能力经评定为70分(含)以上的,满足本公司的选聘条件。

第十五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

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三)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选聘合同,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续聘无需重新履行选聘手续。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选聘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审计业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不再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以对其评价意见替代调查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

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解聘事务所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应当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违反有关法规、制度等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审计委员会可提议董事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解聘该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信息安全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应当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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