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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灵电气:《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第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主体可向公司提交新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案:

(一)非独立及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提名。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其中,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四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第五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七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

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表决完毕后,由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上述可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它候选董事、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监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监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监事数,则按本条第(四)、(五)款执行;

(三)若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两名以上,则按候选人所得票多少排序,淘汰所得票最后一位后对所有候选人进行重新选举;若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仅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一名,或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仍然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公司应在十五天内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在前次股东大会上新当选的董事、监事仍然有效;

(四)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监事会人数(包括新当选董事、监事)未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则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并且公司应在 15 日内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监事;在前次股东大会上新当选的董事、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也应采取累积投票制,按上述操作程序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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