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海锅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尹宝亮 | 联系电话:0512-62938168 |
保荐代表人姓名:毕宇洪 | 联系电话:0512-62938168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查询一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7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14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证券上市保荐书 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2022年度培训情况报告 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影响启动发行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9、东吴证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1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1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
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和期限的核查意见
1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
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1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
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1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
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1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1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和期限的核查意见 1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1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1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存在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4月11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新公司法主要修订内容 2、减持新规解读 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解读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下滑7.04%,净利润较上年下滑39.12%,扣非净利润较上年下滑45.45%,主要由于受国内风电行业波动影响,订单量有所下降,同时行业竞争激烈,产品价格持续走低,产品毛利率下降导致。 | 公司同行业竞争对手亦因为行业波动出现一定程度的利润下滑情况,公司已在业绩预告和年度报告中对业绩波动情况及原因进行了充分披露。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情况,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 是 | 不适用 |
3、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以
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3、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 是 | 不适用 |
5、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东吴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原委派尹宝亮先生、骆廷祺先生为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自2021年9月至2024年12月。同时,东吴证券作为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委派尹宝亮先生、毕宇洪先生为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自2023年6月至2025年12月。 为更好地开展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东吴证券委派毕宇洪先生接替骆廷祺先生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尹宝亮 毕宇洪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