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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丰股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OA系统向主管领导、证券部、内审部和财务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以及有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人。重大事项报告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证券部、内审部和财务部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重大事项报告人应

当予以配合。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第七条 证券部、内审部和财务部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证券部、内审部和财务部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等重大事项,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证券部、内审部和财务部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须及时报告: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除外除外)。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向证券部汇报并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时提交至证券部进行披露;

(二)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三)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四)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

(五)股票交易被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或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六)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

(九)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第十三条 上述重大事项应报告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四条 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一个工作日以内,通过OA系统中的《重大事项报备单》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应及时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事项有关的资料作为《重大事项报备单》的附件一并报送至公司证券部,如涉及公司财务及内控,将该《重大事项报备单》抄送至公司财务部和内审部。

第十五条 报告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证券部、内审部和财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末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 证券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子、分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报告相关信息,应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部、内审部和财务部。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内审部和财务部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内审部和财务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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