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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丰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帮助投资者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载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

(五)投资者、分析师现场调研;

(六)业绩说明会或投资者见面会;

(七)路演推介活动或网上路演推介会;

(八)媒体采访与报道;

(九)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和活动方式;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切实做好公开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投资者关系共同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事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协助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归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相关信息。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与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机构推介会以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过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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