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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资金管理制度》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修正案(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资金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与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与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3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决定运用公司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限于1,000万元以内,其中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在取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后方能行使职权;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 1、达到《上市规则》第 6.1.2 条所规定标准的应披露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以及除《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以外的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议;达到《上市规则》第 6.1.3 条所规定标准的应披露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或《公司章程》对上述交易的认定、标准、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等另有规定的,按该等规定执行。 2、如上述交易事项属于《上市规则》第 6.3.6 条所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属于《上市规则》第 6.3.7 条所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或本章程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等另有规定的,按该等规定执行。
4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限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达到或超过该数额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涉及关联交易的单笔金额或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亦属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有权批准或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须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其中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在取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后方能行使职权。
5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担保、资产抵押、银行融资等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具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担保权限;具有公司单笔抵押资产净值不超过5,000万元的抵押权限;具有融资授信额度10,000万元以内的审批权限,其中,单笔融资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董事会在履行上述担保权限时须同时遵照《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具有决定1,000万元以内的资产抵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担保、资产抵押、银行融资等事项作出决议。 1、对外担保: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押、资产处置及银行融资事项,其中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在取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后方能行使职权。2、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第 6.1.9 条、《规范运作》或《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后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资产抵押:公司董事会具有公司单笔抵押资产净值不超过5,000万元的抵押权限。 4、银行融资:公司董事会具有融资授信额度10,000万元以内的审批权限,其中,单笔融资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5、公司董事长有权批准或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须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其他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及银行融资事项,其中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在取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后方能行使职权。
8落款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落款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备注:

1、除上述修改外,《资金管理制度》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2、本次修订经公司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 原《资金管理制度》将同时废止。

特此修订说明。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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