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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修正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3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的一项制度。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4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独立董事(监事)或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或变更。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5第四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实施细则中非独立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事由公司职工民主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7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监事候选人。第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候选人。
8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等。第六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详细情况,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9第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第七条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被提名人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10第九条 独立董事(监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11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投票与当选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的投票与当选
12第十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证监会规范意见,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公司独立监事与非独立监事选举亦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监事的比例。第九条 公司董事与监事选举分开进行,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13第十一条 选举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第十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有效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有效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有效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
14第十二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类别董事(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类别监事(独立监事或非独立监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类别董事(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类别董事(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类别董事(监事)人数。若某位股东投选的独立董事(监事)或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独立董事(监事)或非独立董事(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独立董事(监事)或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若所投的候选类别董事(监事)人数超过应选类别董事(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监事); 如果出现最后当选董事(监事)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对得票相同的类别董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该类别董事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后标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有效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该类别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若某位股东所投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该类别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该类别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将视作废票。 (三)若某位股东所投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小于或等于该股东拥有的该类别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该类别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监事)应选人数,需按本规则,对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六)若一次累计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类别董事(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但所选出的董事(监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
15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当选规则 (一)董事(监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如果股东大会虽经表决,但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仍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选时,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第十二条 董事(或监事)当选规则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且所获表决票数超过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二)对得票相同且所获表决票数超过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同类别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若得票相同者同时当选超出该类别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选人数,需按本规则,对上述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再次投票选举。 (三)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同类别董事(或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16第十四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监事)前,大会工作人员应向其发放本实施细则,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 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17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定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8落款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落款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备注:

1、除上述修改外,《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2、本次修订经公司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修订说明。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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