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2亿元—4亿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及《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3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4月24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最高成交价为13.5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4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1,624,993.62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方式等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
(二)公司回购股份价格均未超过回购方案规定的价格上限,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金额未超过回购方案规定的资金总额上限;
(三)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继续实施回购方案。回购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