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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光科: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和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要求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相关资料;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由主任委员主持和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和召集。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通讯及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第十四条 委员会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如需修改,由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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