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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光科: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本条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该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人数。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审计法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和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和召集。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通讯及其他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如需修改,由审计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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