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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光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以下简称“ESG”)治理水平及可持续发展绩效,并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委员应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为证券投资部,负责委员会工作资料的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制订或定期检验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根据公司内外部的实际情况,就公司可持续发展方案进行审查和定期检验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履行其关于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管理职责。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职责权限主要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 战略、目标及中长期行动计划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审阅公司年度ESG 报告;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半数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和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或由全体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通讯及其他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当通报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获得会议材料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如需修改,由战略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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