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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杨芳女士、郝振江先生、李路先生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根据自查结果,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均具备独立性,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以下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同时,经公司董事会评估,三位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单位中担任任何职务。独立董事及其主要社会关系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对其独立客观判断产生影响的情况。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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