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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工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会同公司审计部,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

计计划、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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