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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9名、从业人员总数12,676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且立信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均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4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16亿元,上市公司审计收费8.17亿元。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且已连续7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立信对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

工作客观审慎,不存在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事前已就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认可。我们认真审核上述事项的有关文件后,对拟续聘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表示认可,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认为其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要求,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事项由董事会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上续聘立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

三、对年审会计师独立性监督意见

立信所有职员未在本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经济利益;立信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立信对公司的审计业务不存在自我评价,审计小组成员和本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审计委员会监督,在本次审计工作过程中立信及审计小组成员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

四、对年审会计师专业能力、工作计划、执行程序的评价

(一)专业胜任能力评价

审计小组项目主要人员对本公司的经营状况熟悉,组成人员具有承办本次

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职业证书,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保持了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

(二)审计工作计划和具体审计程序执行评价

在本次年度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通过初步调查业务活动制定了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的审计计划,为完成审计任务和减少审计风险做了充分的准备。

审计小组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了实施控制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在控制性测试程序中为了获得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审计小组执行了重新执行内部控制和穿行测试程序。在实质性测试程序中审计人员执行了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为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获取了必要的审计证据。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的评价

审计小组在本年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发表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做出的。

五、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沟通情况

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在年报审计事前、事中、事后开展沟通会议,注册会计师就自身的独立性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就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且根据年度报告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判断认为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听取了相关汇报,深入了解公司2023年度业绩情况以及年报编制进度等事项。

审计委员会同意上述立信负责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就独立性问题所做的声明以及就上述关键审计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所作的说明。

六、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总结

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2023年度年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重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沟通,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同时,立信对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客观审慎,不存在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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