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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安诺其(300067)
保荐代表人姓名:董橹冰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哲磊联系电话:021-3867794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一次(注)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2次
项目工作内容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4年1月8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结合相关案例,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再融资、定向可转债、股份回购和股份减持等事宜的相关规定及规则进行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注:保荐人通过查阅银行对账单等方式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查询。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未发生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2023年,受下游市场景气度低迷等因素影响,染料产品价格持续低迷,染料市场整体平均价格处于低位,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5,762.12万元,同比增长7.67%,净利润较上年下降2,314.18万元,同比下降73.96%,业绩下降幅度较大向公司了解业绩下降的原因,持续跟踪公司业务发展和业绩变化情况,督促公司采取积极措施改善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不适用
2、2017年非公开时所作承诺不适用
3、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作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8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8月15日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荐承销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委派董橹冰先生和朱哲磊先生具体负责公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6号 2023年11月17日,因在保荐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对发行人董监高资金流水的穿透核查程序不充分等问题,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对国泰君安、李懿、蔡伟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2023】788号 2023年11月27日,因在保荐科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充分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及时整改
报告事项说明
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况,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国泰君安、徐巍、洪华忠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国泰君安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上述监管事项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对投行业务及相关人员的持续管控。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董橹冰 朱哲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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