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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人”)作为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诺其”或“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安诺其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子公司管理、对外投资管理、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生产与存货、财务管理及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外投资管理、子公司管理、募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及报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达到年末净资产的5%(含)以上。

②重要缺陷:错报金额达到年末净资产的3%-5%(不含)。

③一般缺陷:错报金额小于年末净资产的3%(含)。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

a、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b、由于舞弊或错误造成重大错报,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c、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d、企业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②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是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内部控制缺陷。

③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占净资产的比例达到2%(含)以上。

②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2%(不含)。

③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占净资产的比例小于1%(含)。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

a、公司重大决策缺乏决策程序或程序违规且造成重大损失;b、公司被采取撤销部分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措施或被采取刑事处罚措施; c、发生证券期货行业规定的信息安全特别重大事件;

d、重要业务长期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严重失效;e、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②重要缺陷

a、重要决策程序出现程序失误且造成较大损失;b、公司人员已经或者涉嫌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c、发生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且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单项扣分超过2分但不超过5分的事项;

d、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要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③一般缺陷: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非财务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公司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均在可控范

围之内,对公司财务报告目标的实现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并且公司已安排落实整改。

(四)其它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人核查程序

保荐人通过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环境、审阅公司内控相关制度、复核内控流程,并结合与企业相关人士的沟通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治理环境、内部控制的制度建立、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安诺其《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安诺其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董橹冰 朱哲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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