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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道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9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74,022,764.8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5,977,235.17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8日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23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新能源物流传动机械及液力传动变速箱建设项目58,416.0039,000.00
技术研发中心项目6,548.006,000.00
合计64,964.0045,000.00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资额的部分为超募资金。扣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后,公司超募资金为人民币25,597.72万元。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7,6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69%,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说明和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承诺:(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履行的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7,6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7,6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道科技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金道科技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胜薛 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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