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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洋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300833 证券简称:浩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0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董事会提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拟以公司总股本84,327,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4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2,384,800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合计转增42,163,500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26,490,500股(最终转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际转增结果为准),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及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因新增条款或删减条款导致《公司章程》条款编号、文中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将同步更新,对应条款内容无实质性变化的,不在下列修订对比情况中列示,其他未涉及修订处均按照原章程规定不变。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432.70万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649.05万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2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432.7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649.05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4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6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按其所持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7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8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9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1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13第四十四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删除
14新增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15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6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设)主持;如无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如设)主持;如无监事会副主席或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设)主持;如无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如设)主持;如无监事会副主席或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17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八)股权激励计划;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8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19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六)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依本章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表决; (七)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六)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依本章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表决; (七)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20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21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应符合董事任职的要求外,仍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的特别规定的任职要求。 ……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应符合董事任职的要求外,仍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的特别规定的任职要求。 ……
22第一百一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任职是指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任职是指任董事、监事、高级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任职是指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任职是指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任职是指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七)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任职是指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任职是指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七)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存在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人员; (十)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十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人员; (十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十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员; (十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员; (十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十六)本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十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员; (十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三)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前款第(四)、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23第一百一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第一百一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
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其他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七)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其他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七)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24新增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具体情况及理由予以披露。
25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职责及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26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3名。董事由股东提名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3名。董事由股东提名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包含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27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如无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如无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8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六)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 …… (六)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七)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9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以及考核标准和程序; (二) 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三)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注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30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的经营、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 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对候选人名单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31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任职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四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任职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五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32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同时,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同时,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
33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
34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任职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任职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35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十一)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6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7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38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实施积极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实施积极
的利润分配制度: ……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五)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二分之的利润分配制度: ……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购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五)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以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以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9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红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红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40新增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41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2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3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4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
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5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因有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因有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46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7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中本章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八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所修订的相关内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于 2024 年 7 月1 日正式施行后生效。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结果为准。《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上事项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尚未正式施行, 本章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0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八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所修订或增补的相关内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修订)于 2024 年 7 月1 日正式施行后方可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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