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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焰控股:监事会对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和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规范运行,切实保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现有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能有效保证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符合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监事会对此报告无异议。

二、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

监事会认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监事会对此报告无异议。

三、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企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对公司股东权益、净利润无重大影响,不存在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已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情形,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字: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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