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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美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美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杰美特董事会出具的《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东兴证券认真审阅了公司《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询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各类原始凭证的方式,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1)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东莞市杰之洋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3)深圳市中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

(4)Doria International Inc

(5)深圳市中创思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6)深圳市决色科技有限公司

(7)深圳市杰鸿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8)深圳市杰美盛科技有限公司

(9)深圳市杰之珑科技有限公司

(10)南昌市杰珑科技有限公司

(11)东莞市杰美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2)东莞市杰美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3)香港傑美特科技有限公司

(14)香港傑美盛科技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时,全面考虑了上市公司及主要下属子公司的所有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主要包括:(1)内部环境:

公司治理与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2)风险评估;(3)控制活动:内控制度建设、主要控制措施、主要内部控制情况;(4)信息与沟通;(5)内部监督。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在评价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缺陷时,以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报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作为评价标准。对于资产相关的缺陷,以其可能引发的错报与资产总额间比例为依据;而对于利润表相关的缺陷,则参照其可能导致的错报与营业收入间的比例来衡量。在两者均适用时,遵循孰低原则。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别定量标准:资产总额定量标准:营业收入
重大缺陷潜在错报金额>报表资产总额的2%潜在错报金额>报表营业收入的4%
重要缺陷报表资产总额的1%≤潜在错报金额≤报表资产总额的2%报表营业收入的2%≤潜在错报金额≤报表营业收入的4%
一般缺陷潜在错报金额<报表资产总额的1%潜在错报金额<报表营业收入的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①对已签发的财务报告进行重大更正和追溯错误(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②审计师发现的、未被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 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舞弊行为; ④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⑤内部审计职能无效; ⑥风险评估职能无效; ⑦控制环境无效;
⑧重大缺陷没有在合理期间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①未根据一般公认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和应用的控制; ②未设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 ③未对期末财务报告的过程进行控制; ④未对财务报告流程中涉及的信息系统进行有效控制。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直接导致的财务损失金额重大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包含1000万元)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且已经对外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人民币500万元(包含500万元)-1000万元被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人民币500万元以下被省部级以下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别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①企业缺乏经营决策程序,如缺乏董事会、管理层及专门委员会等重要机构的决策程序; ②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重大交易失败; ③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等; ④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大量流失; ⑤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⑥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重要缺陷①不存在对非常规(非重复)或复杂交易的控制; ②未建立并有效执行职业道德规范; ③未建立举报及报告机制; ④未建立有效的信息与沟通机制。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一般缺陷的认定及整改情况

2023年6月13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364号),指出公司年报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存在异常。经自查,系由于误将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归入了偿还借款支付的现金类别所致。尽管上述错报未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和利润表现产生实质性影响,也未导致内部控制目标发生重大偏离,但错报发生反映了公司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确实存在不足和缺陷。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在2023年6月30日发布公告,对2022年年报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并同时对财务报告编制流程进行了深度梳理和改善,以最大程度减少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内部监控机制,密切关注并持续优化财务报告编制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一)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2022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1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提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预计负债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组织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管认真学习,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逐一对照《决定书》,查找问题根源,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相关的责任负责人,并进行了整改。

2023年1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对上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对暂未能完成整改的预计负债信息披露问题确定了整改方案及计划时间。2023年4月2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和2022年已发布的财务报告中预计负债相关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至此,上述问题的整改全部完成。同时,公司将长期持续规范,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调整及其原因

根据《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的要求,公司基于自身发展战略、业务特性、风险管理状况以及内外部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进行了更新与改进,具体内容及理由如下:

1、替代不稳定指标:鉴于公司近年来税前净利润波动较大,为确保内控缺陷评估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公司决定舍弃以税前净利润作为判断缺陷严重程度的定量指标,转而选用合并报表总资产和收入总额这两个更为稳定且覆盖面更广的财务数据作为评价基准。

2、更新量化影响指标:在财务报告相关定量标准上,将原“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调整为“导致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以更加直接、客观地评估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量化影响。

3、升级财务报表定量标准:将重大缺陷的定量标准设定为合并报表总资产的2%或营业收入总额的4%,一般缺陷的标准为其一半。在确立这些比例时,公司参考了同行业及可比公司的相关标准,并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设定。

4、调整非财务报表定量标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由原来的“错报金额”改为“直接导致的财务损失金额”,这一转变旨在更贴切地反映非财务报表类缺陷的实际影响程度。

通过上述一系列调整,公司旨在提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精度与效能,进而增强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和内部控制的执行力,从容应对各种内外部环境变迁带来的挑战。未来,公司将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动态、风险管理理念的进步以及公司战略目标的演变,并适时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进行审视和相应调整。

(三)重大诉讼的相关风险

2023年3月1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公司向Vinci和Incipio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逾期货款并赔偿损失。此案已由美国加州中部联邦地区法院于美国时间2023年3月6日受理。

当前,该诉讼案件尚未进入庭审阶段,因此,对公司本期或未来利润的具体影响尚难做出确切评估。然而,基于当前案件进展和形势分析,公司面临应收账款回收难度增大的风险。对此,公司已采取审慎的风险管理策略,对涉及的应收账款采取了更为保守的财务处理手段,并调高了坏账准备金计提额度,以应对潜在的经济损失。

四、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对《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作为杰美特持续督导之保荐机构,东兴证券经核查后认为:杰美特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杰美特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深圳市

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彭丹 贾卫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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