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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弘控股: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4-20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修改的相关情况

公司结合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企业总部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饲料添加剂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餐饮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肥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鲜蛋批发、鲜蛋零售、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同时,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情况

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部分条款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企业总部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饲料添加剂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餐饮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制冷、空调设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企业总部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饲料添加剂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餐饮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制冷、空调设备销售;
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以上各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办公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肥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鲜蛋批发、鲜蛋零售、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以上各项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2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4第八十三条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供便利。公司在推选董事、监事人选前发布“董事、监事选举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董事、监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容。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人数可多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实际组成人数。第八十三条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供便利。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人数可多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实际组成人数。
5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九至十三名董事组成,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应至少占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1人,副董事长1人。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应至少占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6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上述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8第一百六十四条 坚持“先党内、后提交”的程序。对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三重一大”问题,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策前应提交公司党委进行讨论研究,党委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第一百六十四条 坚持“先党内、后提交”的程序。对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三重一大”问题,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拟决策前应提交公司党委进行讨论研究,党委召开会议讨论研究
序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后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进行决策。
9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注: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变更的未在上表列示。除上述修订内容以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二、其他事项说明

此次公司修改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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