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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当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用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者投票,如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签字。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董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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