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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麦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邓超)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在2023年度工作中,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邓超,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管理学博士学历。1991年3月起在中南大学任教,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至2020年任中南大学商学院金融系主任;2020年3月至今任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0月至今任浙江帕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6月至今任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3次。针对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本人认真审阅议案资料,并对所需的议案背景资料及时向公司了解和充分沟通。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正确做出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未对公司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它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所有专门委员会会议,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次、审计委员会3次、战略委员会1次,在审议及决策专门委员会的相关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深入生产现场,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为本人做好履职工作提供了全面支持。

(四)学习与参加培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科创板监管直通车》服务专刊,了解最新的板块情况与案例通报,监管导向,对相关规则解读进行学习。

本人积极参与监管机构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并于2023年11月积极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第4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并取得学习证明,进一步夯实了独董任职的基础,增强了作为独董履职的有效性。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2023年4月28日、2023年8月26日、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工作严谨认真,勤勉高效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并对公司财务、内控有关工作的改进提出了积极建议。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核了有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包括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等事项,认为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本着勤勉、独立和诚信的精神,切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关注公司的发展情况。同时,认真审阅了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有效性。

2024年,本人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诚信尽责,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邓超2024年4月23日

(此页为《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邓超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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