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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博合金: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博合金”)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10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5,949,36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9.3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703,873.88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3,296,125.42元。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3月2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众会字(2024)第03372号),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39,001,185股增加至514,950,614股,其中本次定增新增股份75,949,367股,本次可转债转股62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39,001,185元增加至人民币514,950,614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9,001,185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950,614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39,001,185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14,950,614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审计。公司应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审计。公司应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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