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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或发生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战略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战略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建议或提议。

第十五条 有关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书面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二)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理相关资料提交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四)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经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战略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全体同意的,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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