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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股份: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资产,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以及其他外汇利率衍生产品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以投机和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

的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审批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负责日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

2、采购、销售部等相关业务部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工作。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并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在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内,报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批准后方可执行。

2、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办理具体申请、确认交易价格、签署合约等手续;

3、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部负责人、财务经理、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

4、财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核实,登记并核实的内容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

5、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割明细清单,并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财务部应定期将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

7、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在上市公司授权额度内,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流程由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具体操作。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的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失效。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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