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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实业: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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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30Z0245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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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30Z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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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423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发展战略的实施。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的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期间,未发现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结合日常监督及专项监督,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大丰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大丰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61.9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82.05%;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控制环境、人力资源、资金营运、长期股权投资、筹资、采购、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项目管理(项目施工)、销售、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价格及成本的管理与控制;销售环节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才管理;工程项目过程管理;客户开发及信用管理;安全风险防范控制;资产及资金控制;舞弊风险控制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如果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该缺陷为重大缺陷。重大错报中的“重大”,涉及当年公司合并财务报告的重要性水平。重要性水平的选择标准:≥营业收入的0.5%。

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要的错报,就应将该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要的错报中的“重要”的选择标准:营业收入的0.1%≤错报<营业收入的0.5%。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发生以下情形,认定为财务报告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年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监察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

(1)未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200万元(含)以上,该缺陷为重大缺陷。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以下,该缺陷为重要缺陷。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下,该缺陷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3)特大质量事故:因质量问题对工程使用和寿命造成影响的事故;

(4)重大安全事故:泛指死亡、火灾事故;

(5)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大量流失;

(6)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7)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8)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开展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未覆盖重要业务和关键风险领域,不能实现控制目标;

(2)全资、控股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建立恰当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决策层、管理层职责不清,未建立内控制度,管理混乱;

(3)未建立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或举报信息渠道无效;

(4)媒体负面新闻流传,对公司声誉造成一般负面影响;

(5)委派子公司的代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利益受损;

(6)未建立信息搜集机制和信息管理制度,内部信息沟通存在严重障碍;对外信息披露未经授权;信息内容不真实,遭受外部监管机构处罚。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3、财务报告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尽管不存在重大、重要缺陷,但报告期内发现存在一般缺陷。针对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推进落实。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我们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2024年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重点是:(1)按照公司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专项内控办法和相关内控制度的变化及时补充完善内控操作规程,建立更加规范的内控制度完善机制;

(2)强化责任着力抓好内控制度执行,通过工作实践进一步明确、细化各级内控管理机构的责任,重点抓好内控风险事件应对过程的报告、统计、考评工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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