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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实业: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若干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4-039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若干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若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事项

1、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已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0,800股及2022年业绩考核未达标未能解锁的486,120股进行回购注销,注销日为2024年3月18日,公司注册资本减少586,920元,公司总股本减少586,920股。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05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发行了6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63,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期限6年。公司发行“大丰转债”自 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累计转股908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908元,公司总股本增加908股。

综上所述,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由409,627,512元变更为409,041,500元,总股本由409,627,512股变更为409,041,500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事项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9,627,512元,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9,041,500元,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9,627,512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9,041,500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罚。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候选人,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的敏感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公开外。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且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且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设两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第九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董事会设两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条(新增)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后60日完成补选,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一名。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均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公司在行业、市场、研发等方面的战略实施及调整计划,审议公司重大融投资计划等,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查公司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一名。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均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的内控制度及其有效性、提请聘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与程序的建议,遴选该等任职候选人选并提出审查建议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订立有关该等人员的考核标准并予以考核评价、提出建议等。

的内控制度及其有效性、提请聘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与程序的建议,遴选该等任职候选人选并提出审查建议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订立有关该等人员的考核标准并予以考核评价、提出建议等。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全体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的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1/3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5)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7)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5)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7)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若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若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要求。

因本次章程增减、修订条款而使原章程条款序号发生变更(包括原章程条款引用的序号变更),均已根据变更后的情况作出相应调整。本次修订完成后,原《公司章程》将同时废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最终表述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本次增减、修订条款而使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条款序号发生变更(包括原制度条款引用的序号变更),均已根据变更后的情况作出相应调整。本次修订完成后,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将同时废止。

四、若干管理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治理制度。

因本次增减、修订条款而使原制度条款序号发生变更(包括原制度中条款引用的序号变更),均已根据变更后的情况作出相应调整。本次修订完成后,以上所列原制度将同时废止。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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