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 |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简称 | 甬兴证券 | 上市公司简称 | 江苏华辰 |
保荐代表人 | 钱丽燕 蒋敏 | 上市公司代码 | 603097 |
报告期间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49号)核准,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8.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1,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3,344,150.52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855,849.48元。
江苏华辰于2022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甬兴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甬兴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在与公司签订的承销保荐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现场培训等方式,对公司 |
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保荐机构督导江苏华辰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对江苏华辰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督导江苏华辰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对公司的部分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1、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报告 | |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江苏华辰未发生该等情况。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江苏华辰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江苏华辰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持续督导期间江苏华辰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制定了持续督导期内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履行情况 | 督导江苏华辰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预案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 |
查,并出具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对江苏华辰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认为江苏华辰己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齐全,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与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江苏华辰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钱丽燕 蒋 敏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