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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迪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管理层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审议机制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当前的财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审议机制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当前的财
修订前修订后
务数据,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提案前应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有效联系方式,征求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意见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提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2、召开审议利润分配的董事会会议前,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发表明确意见,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如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未通过利润分配提案,则独立董事应提出明确的反对理由并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独立董事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3、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监事会如未通过利润分配的提案,可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监事会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利润分配提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务数据,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提案前应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有效联系方式,征求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意见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提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2、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监事会如未通过利润分配的提案,可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监事会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3、利润分配提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为便于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指派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上述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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