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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宇人: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政峰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3年度,本人作为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202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因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并于2023年3月29日完成了第二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报告期内存在两届独立董事履职。第二届董事会共有3名独立董事初大智女士、李茁英女士、陈志坚先生。第三届董事会共有3名独立董事:李仲飞先生、陈政峰先生、龚小寒女士。公司第二届及第三届独立董事人数均为3名,占公司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及以上,其中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1名法律专业人士及1名金融领域专业人士。

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实施换届选举,本人被选举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陈政峰,曾任职于湖南440电厂、邵阳市商业局下属公司、 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2013年12月至2022年8月,任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长沙职业经理人协会联合秘书处秘书长,中南大学企业家校友会会长;2022年8月至今,任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兼任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副会长;2017年6月至今,

兼任中国广告协会会长助理;2020年6月至今,任北京京主法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3年3月至今,任职公司独立董事。

(三) 独立董事任职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委员。

(四)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任期内,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6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具体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出席次数
陈政峰999006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共计7次,其中审计委员会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1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人参与了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审查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及有关审计人员的履历后,认为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配合独董履行权利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通过现场实地到公司考察、视频、电话、微信等方式,积极与公司董监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研发进度、市场开拓等经营状况,并运用长期从事法律工作以及在各地高新技术协会任职的经验,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本人在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我保持密切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采购的偶发性关联交易,该交易已执行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因此我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能够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同时,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事项,登记并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报告期内,公司共发布临时公告25份,其中包含定期报告1份。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董事会,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12月28日召开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3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余德山先生被聘任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3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我对董事候选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参与2023年5月4日组织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第一次会议,同意《关于确认2022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确认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在法律及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工作的经验,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通过对公司实地调研考察,与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高管面对面沟通交流等形式,密切关注

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报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政峰2024 年 4 月 24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陈政峰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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