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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附属企业”,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原则上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向上交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当同时向上交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交易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交易所将根据现有材料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公司向上交所报送《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交所网站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的,除按照董事辞职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若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专门会议并同意专门会议决议内容。

(四) 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五) 独立董事决定召集专门会议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2. 会议期限;

3.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4.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 会议通知的日期。

(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七) 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专门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签字后生效。

(八) 专门会议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

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独立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九)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独立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独立董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十) 专门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并建立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名。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3. 会议议程;

4. 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5.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6.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十一)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十二) 专门会议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专门会议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

委托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 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章 履职保障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规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存在抵触,则应根据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执行;同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本制度的抵触部分及时做出修订,重新发布。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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