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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公司2023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宁德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国泰华荣(波兰)有限责任公司、衢州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自贡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国泰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衢州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9.88%,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9.92%。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为:锂离子电池材料及硅烷偶联剂等化工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为组织架构、企业文化、社会责任、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投资管理、担保管理、采购管理、研发管理、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资金活动、资产管理、募集资金管理等各个方面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子公司的控

制、对外投资管理、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安全生产与质量等方面。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企业文化、社会责任、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投资管理、对外担保管理、采购管控、研发管理、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资金活动、资产管理、募集资金管理。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区分,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营业收入错报≥营业收入的1%营业收入0.5%≤错报<营业收入1%错报<营业收入的0.5%
资产总额错报≥资产总额的3%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3%错报<资产总额的1%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缺陷性质认定标准
重大缺陷定性标准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舞弊行为
公司因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已上报或披露的财务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外部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且内部控制运行未能发现该错报
重要缺陷定性标准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缺陷性质认定标准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认定标准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重大缺陷: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重要缺陷: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一般缺陷: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瑞泰新材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康昊昱庞雪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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