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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8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4年4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4号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邢美正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267,651,3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93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57,203,5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16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0,447,7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7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10,530,2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8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8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10,447,7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78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629,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629,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629,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629,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629,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629,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629,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629,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629,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629,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629,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8,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9%;反对2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483,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91%;反对5,168,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3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2,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219%;反对5,168,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7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483,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91%;反对5,168,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3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2,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219%;反对5,168,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7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483,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91%;反对5,168,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3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2,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219%;反对5,168,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7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483,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91%;反对5,168,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3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2,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219%;反对5,168,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7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483,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91%;反对5,168,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30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2,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219%;反对5,168,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7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483,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91%;反对5,168,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3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2,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219%;反对5,168,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7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六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出席大会的股东对三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了逐个表决:

18.01 选举邢美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67,606,109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485,011股。

表决结果:邢美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

18.02 选举李小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67,606,109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485,011股。

表决结果:李小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

18.03 选举周丽丽女士为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67,606,108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485,010股。

表决结果:周丽丽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

1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六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出席大会的股东对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了逐个表决:

19.01 选举柴广跃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67,596,109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475,011股。

表决结果:柴广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

19.02 选举吉杏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67,596,109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475,011股。

表决结果:吉杏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

2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并选举第六届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出席大会的股东对两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了逐个表决:

20.01选举孙晶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67,606,109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485,011股。

表决结果:孙晶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20.02选举马君显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67,606,109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485,011股。

表决结果:马君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窦金平、史利琼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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