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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尔特: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4] 0011011126号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目 录页 次
一、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1-3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100039]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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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4]0011011126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尔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4年4月23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4] 0011004073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司尔特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的5%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610.00万元。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一)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2024年1月18日,司尔特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审计部副部长黄席利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24年1月17日,公司收到宁国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回执》,案件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宁公(经)受案字(2024)155号。截至目前,案件已被立案处理,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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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侦查结果。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上述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形成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2024年1月18日,司尔特公司发布公告,公告称公司审计部副部长黄席利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24 年 1 月 17 日,本公司收到宁国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回执》,案件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宁公(经)受案字〔2024〕155号。截至目前,案件已被立案处理,但尚无侦查结果。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上述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如上所述,我们认为上述保留意见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我们对司尔特公司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由于我们对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这些事项对司尔特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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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四、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由于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情形。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李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孟凡勇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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