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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尔特: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深圳证券交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条 股东持股比例为:第二十条 股东持股比例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无限售流通股833,958,48897.70
无限售流通股853,555,763100.00
限售流通股19,597,2752.30
合计853,555,763100.0
合计853,555,763100.0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六)两名以上(含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

开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六)两名以上(含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

开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份。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两名以上(含两名)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六)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本公司股份行为; (六)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过的其他事项。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无须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董事,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无须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董事,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九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六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九十六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由董事会指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独立董事是否符合本章程前款的有关条件;第一百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推选理由的陈述。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由董事会指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独立董事是否符合本章程前款的有关条件; 推选理由的陈述。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它董事代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席,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它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四)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四)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取得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取得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三条 必要时,董事会就审计事项设立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为会议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三项职权的,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的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和通过: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有关利润分配预案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提供网络等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投票提供便利。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分红比例: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和通过: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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