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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合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603909 证券简称:建发合诚 公告编号:2024-026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合诚”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的日期

根据解释第17号的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17号明确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如果存在)。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2.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供应商融资安排条款和条件、报告期期初和期末金融负债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等与供应商融资安排相关的信息。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

3.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二)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然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信息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审议委员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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