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截至2023年度末在任独立董事龚涛、文东华、魏云珠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龚涛、文东华、魏云珠的任职情况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