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自2017年10月15日起担任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因此本人在任期届满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职的书面申请,并已于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不再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审慎行使公司及股东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为支撑董事会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陈康华,男,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副教授(已退休)。1975年4月至1979年2月,任职于长江农场电子仪器厂;1979年2月至1979年9月,任职于上海大东仪器厂;1983年6月至1987年9月,任职于华东政法大学;1991年7月至1995年7月,任职于静安区业余工业大学;1995年7月至2017年3月,任职于华东政法大学;2017年10月至2023年10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
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3年出席公司会议的情况
2023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讨论各议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应当参加的董事会次数为6次,全部亲自出席参会,并对审议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本人依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于会前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议案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在董事会会议上积极参与议题的讨论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建议,为支撑董事会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作用。
2、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参会并投了赞成票。
3、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担任委员,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出席股东大会时,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共计现场工作1天),及时获悉公司经营发展动态和各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广大股东所赋予的权力,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本人还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同时加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外聘审计机构的沟通,认真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控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听取公司相关汇报,并对公司有关工作思路与预案提出专业的建议和想法,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报告期内,公司对我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和配合,全面向我介绍公司的情况,并根据我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有利于我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履职期间,未参与公司审议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对公司及相关方曾做出的承诺做了认真梳理,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形,公司及相关方亦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宏力达2022年年度报告》《宏力达2022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宏力达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宏力达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其中《宏力达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履职期间,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了《宏力达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拟聘任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圆满地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该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具备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资质及能力。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原董事会秘书沈骁虓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同意聘任宫文静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披露了《宏力达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此外,鉴于本人于2023年10月任期届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后,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提名魏云珠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披露了《宏力达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4)。
本人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了《宏力达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2023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参考了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方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亦未发生分拆子公司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本人履职期间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履职期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离任独立董事:陈康华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