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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绿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选聘执行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三)经中国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认可,可担任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公司会计师(核数师)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及质量控制程序;

(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受过证券期货业务及其他主管部门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会计师事务所网络覆盖的地域范围涵盖公司的业务地区范围;

(八)配备具有相关行业、同类公司审计经验的审计项目合伙人及主要项目成员,且需确保能够分配充足资源配合公司审计时间表、完成公司的审计工作;

(九)具备完善的管治安排确保审计职能保障公众利益;

(十)能够独立以诚信行事、运用客观及专业怀疑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监管相关规则、指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续聘和改聘

第六条 选聘方式

(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

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应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二)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

重分值。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三)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四)公司应对选聘结果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五)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七条 选聘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管理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开展收集、整理备选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

(三)公司财务管理部开展招投标工作:

1、负责组织设立招标小组和评标委员会;

2、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编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将拟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和评价要素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3、招标小组负责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

4、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的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评标结果形成书面的初步筛选评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七)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八)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期间,依据有关规定对应履行对外披露程序。

(九)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将相关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管理组织/职责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承担的职责:

1、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前期准备工作;

2、负责组织设立招标小组和评标委员会;

3、负责编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

4、负责拟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和评价要素;

5、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具体实施;

6、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进行登记存档;

7、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的初步筛选评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8、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会计报表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承担的职责:

1、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2、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3、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初步筛选评议结果进行审核;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否定该提案并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5、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监管相关规则、指引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续聘

(一)为确保审计质量和审计连续性,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年限为4年,按年度签订审计服务合同。在有效年限内,公司可依照股东大会决议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如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三)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其执业质量、独立性、与

管理层的关系及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改聘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聘建议,报董事会审批决定。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可以改聘。

(三)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四)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不再选聘其承担相关工作:

1、将所承担的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2、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3、不符合本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

(五)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七)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八)确定改聘后,按照以上“第六条 选聘方式”和“第七条 选聘程序”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监管相关规则、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修订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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