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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绿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2024-034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本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考虑到原《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自2023年3月31日起废止,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近期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制度的规则修订,本公司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本公司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情况详见附件。

除本次建议修订内容外,上述制度其他章节及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倘上述制度之任何章节及条款序号因本次修订章节及条款而受到影响,现行制度之章节及条款序号须相应调整,且有关制度章节及条款序号之相互引用须作出相应变动。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公司总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但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年度股东大会及╱或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计算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应包括开会日。 就本条发出的通知,其发出日为公司或公司委聘的股份登记处把有关通知送达邮务机关投邮之日(对H股股东而言)或公司刊发正式会议通知之日(对内资股股东而言)。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但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年度股东大会及╱或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计算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应包括开会日。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在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的前提下,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的方式或者以《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第六十二条 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以公告、邮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发出。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上公布。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二十一日将财务报告复印本连同资产负债表(包括所适用法规定须附录于资产负债表的每份文件)及损益表或收支结算表、或财务摘要报告,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删除
第二百二十九条 通知以邮递方式送交时,只须清楚地写明地址、预付邮资,并将通知放置信封内,而包含该通知的信封投入邮箱内即视为发出,并在发出四十八小时后,视为已收悉。 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通知,应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一家或多家媒体上刊登公告,该公告一旦刊登,所有内资股股东即被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第二百二十八条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认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三十条 即使前文明确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向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就公司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向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如果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获得了股东的事先书面同意或默示同意,则本公司可以以电子方式或以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给或提供给本公司股东。公司通讯包括但不限于:通函,年报,中报,季报,股东大会通知,以及香港上市规则中所列其他类型公司通讯。第二百二十九条 就公司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向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公司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以电子方式或以在香港联交所及/或本公司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给或提供给本公司股东。公司通讯包括但不限于:通函,年报,中报,季报,股东大会通知,以及香港上市规则中所列其他类型公司通讯。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在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的前提下,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的方式或者以《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二十二条 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以公告、邮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发出。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登记日),股权确定日(股权登记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登记日),股权确定日(股权登记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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