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该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
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将影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等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资产负债表项目 | 2023年1月1日(合并) | 2023年1月1日(母公司)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4,585,426.97 | 25,336,272.55 | 12,869,254.50 | 13,039,385.66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7,611,693.08 | 28,362,538.66 | 16,501,744.11 | 16,671,875.27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调增750,845.58,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调增170,131.16。
四、 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