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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需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 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形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 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形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如下: ......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调整或变更的利润分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如下: ......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配政策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二)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并更换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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