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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铝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8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铝业”或“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24,963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2,113.47万元,扣除发行费,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88,518.30万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9月1日全部到位,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776号《验资报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承接华峰铝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保荐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Huafon Aluminium Corporation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证券代码601702
成立日期2008年7月1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78116730
注册资本99,853.06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陈国桢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月工路1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月工路1111号
电话号码021-67276833
电子信箱hfly@huafeng.com
网址www.huafonal.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9月7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王俊虎、倪霆
联系方式021-38670666

四、保荐工作概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原保荐机构(以下简称“原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因本次非公开发行需要,公司决定聘请国泰君安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保荐办法》的相关规定,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一)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二)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三)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五)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六)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七)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八)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华峰铝业持续督导期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及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其他申报事项。(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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