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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化学: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叶显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叶显根先生)

本人作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4日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在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叶显根,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81年至1994年,任浙江省台州百货批发公司会计;1994年至1999年,任浙江台州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助理;1999年至2007年,任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2007年至2014年,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台州分所总经理;2012年至2018年,任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至2021年,任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至2022年,任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7年至今,任台州中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至2021年,任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22年至今,任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2017年至2023年担任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至2023年担任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至2023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此外还担任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2023年,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本人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

2023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2023年度具体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任职状态2023年度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叶显根已离任550003

注:本人因报告期内任期届满6年于2023年11月14日离任。

2023年度,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任职期间,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发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人就公司2023年度以下事

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

序号日期董事会届次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意见类型
12023年4月1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4、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5、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6、关于预计2023年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7、关于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8、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9、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同意
22023年8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同意
32023年10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1、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同意

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审议的以上重大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任职期间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战略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召开的相关会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本人组织召开5次审计委员会,就内审部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2022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度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事项进行审议;参加

提名委员会1次会议,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会议,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审议;参加战略委员会2次会议,就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有关担保和拟投资建设2万吨ABL等事项进行审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听取公司内审部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各季度内审工作报告和对公司定期专项检查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内审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本人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的讨论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有序完成。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重点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通过电话、微信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学习了新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加深对有关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规定的认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更好地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维护好公司及广大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三、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本人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上述报告均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2023年4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本人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也符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能够有效保障公司规范运作、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通过轮换审计机构强化公司治理,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有着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职业素养,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该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未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发生。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六)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通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金礼才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未发现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惩戒,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能力与资格。

公司本次补选第三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3年4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与公司所处行业、地区及经营规模相适应,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4日,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积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任职满6年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任何职务。离任后,本人将继续关注公司发展,希望公司继续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最后,感谢公司董事会、管

理层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配合与支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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