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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四)委托理财;
(五)委托贷款。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一)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二)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行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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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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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总经理在本条确定的授权范围内实行对外投资审批权限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四)公司发生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五)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前述规定。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的规定。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八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金融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及管理
第十条 公司拟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由总经理组建项目投资领导小组,项目投资领导小组可由相关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部门等人员构成,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项目投资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的先进性、效益性、可行性及法律后果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完整的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概述、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技术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计划、财务评价、投资风险评价等。项目领导小组讨论形成项目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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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书面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应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投资建议或报告,该投资建议或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投资品种、投资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等,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审议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严格控制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批准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总经理审查批准。对外投资合同的签订,应征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核对投资账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公司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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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未经授权,任何人员不得接触相关资料。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批准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收回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转让对外投资价格可以由公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并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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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经办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如由于其明显过失行为造成公司对外投资的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对外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活动的相关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