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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期货: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旨在进一步完善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保障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定期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扰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第五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的经营年限;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合理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响应时间,以确保其有充足时间获取信息、准备材料。公司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和要求,并通知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和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评价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根据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审核意见。若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若认为不符合选聘要求,应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其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续聘。

第八条 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成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5年期届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情况、股东评价、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等,公司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用年限不超过8年。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起始年限从该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承担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并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查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诚信状况,如有必要,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全面客观地评价会计师本年度的审计工作及执业质量。若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意见,将议案提交董事会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决定;若形成否定意见,则应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若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当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认真调查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对双方的执业质量进行合理评价,并在充分判断变更理由是否充分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并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的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九条 若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按以下规

定进行处理:

(一)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不再聘请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标、围标或虚假投标;

(四)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将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投标、评标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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