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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汇科: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为270位,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141人。

(6)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332,731.8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7)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88家,上市公司审计收费61,034.29万元,与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审计客户69家。

2、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3年12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业务能力、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核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2、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认真听取、审阅与年报审计相关的信息和材料,及时掌握公司年度审计进度、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

3、2024年3月19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项目经理进行初审后沟通,对2023年度审计基本情况、审计关注的问题、审计初步数据、主要财务指标波动情况及影响因素、初步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总体审计结论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4、2024年4月23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等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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